2014年2月17日,澳门立法会审议了《动物之法律地位及保护》法案,拟对动物保护进行立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议员指出,不久前,澳门便发生两宗个案:有猫被人用尖刺物和火虐待及接连有狗被人用残忍的方式捕捉和截断肢体。虽然这些属于个例,但随着国际上和澳门本地的动物保护意识的增强,仍需对这种行为进行打击。国际上有许多国家已有相关立法,澳门是少数没有动物保护法的地区之一,因此,澳门应尽快加入这个行动,因为保护动物能提升澳门社会地位。
国际上多国家有动物保护法
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立法保护动物,比如香港、台湾、新加坡、欧洲大多数国家、澳洲、新西兰等。
某些国家的宪法还对动物权利加以规范,例如德国、巴西、澳洲、印度、瑞士都将保护动物纳入宪法中,被称为欧盟宪法的条约也有保护动物的规定。
德国在其宪法第20条A规定,在国家保护大自然的义务方面有需要立法保护动物。在巴西宪法中,就保护动物订定各种规定,认为保护动物和遏制对动物作出暴力行为是政府的一项工作。瑞士宪法在第80条规定,联邦应就保护动物制定规则,并在其第120条规定,联邦应制定规则,尤其是在动物胚胎和遗传物的使用方面,要顾及生物的尊严,人类、动物和环境的安全以及保护动物种类的遗传多样性。在订定欧洲宪法的条约第III-121条规定,在订定和执行农业、渔业、运输、内部市场、科技和太空的研究和发展的政策上,欧盟和其成员国要全面考虑作为有感觉能力的生物/动物的幸福要求,并且同时尊重成员国的法律和行政规定以及习惯,尤其是在宗教礼仪、文化习惯和地区财产方面。另一条又提及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和生命。
在国际法方面,已有多个保护动物的国际公约,例如《拉姆萨尔公约》、《欧洲保护宠物公约》、《欧洲保护饲养动物公约》、《动物权利宣言》、在澳门生效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
澳门将确立动物法律地位
该法案参考了香港、台湾、德国、新加坡、瑞士、澳洲、英国等相关法案。
法案追求平衡与现代化,旨在保护动物,使生物有尊严,提高他们的法律地位。
法案由三十条组成,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律地位),分三节:第一节(规范及监护)、第二节(《民法典》的修改及新增条文)、第三节(动物的权利);第三章(保护动物的措施)、第四章(监察及处罚与程序的制度)及第五章(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一章订明动物具有地位的主要原则、有关责任的一般原则以及一些重要定义,例如“动物”是指任何有感觉的非人类脊椎动物,即拥有联系活跃脑部活动的神经生理结构,因而对不同刺激有身体、心理及情绪感觉,并对所遭遇的事有不同深度的知觉,具主观能力感受身体、心理及情绪上的疼痛和苦楚的任何动物;动物的“监护人”是指依法属某动物的监护人的任何自然人、公法人或私法人或等同者,并根据本法规定对该动物享有权利,同时亦是该动物及其福利的法定负责人,并有义务照顾该动物。
第二章确定动物的法律地位并对其作出法律规范,订明动物可成为法律关系之标的并为某人所拥有,但不是物。同时在保留和尊重现行条文的风格及逻辑下,对《民法典》多项条文作出调整。除之前有关“动物不是物,他们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且在经必要配合下享有与其性质相符的权利”的一般规定外,第三节还罗列了一系列的权利,包括动物享有相同的存在权利以及享有受人类关心、照顾及保护的权利。
第三章规定了多项不同性质的保护动物措施,包括税务、救援及申诉专员方面的措施。确认保护动物机构提起程序的正当性,以便向警察当局、兽医主管部门、行政及司法当局申请采取保护动物所需的适当措施。此外亦订明禁止对动物作出任何不合理的暴力或残酷行为。
第四章把对动物施加不合理暴力及残酷行为定为犯罪并作出处罚,同时作出其他刑事及程序的规定。考虑到这是澳门在此事宜上的首项法律,当中订定的处罚相对较轻,将来有需要时可予以提高。
第五章规定法律应于两年内进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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