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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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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教学、科研所用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学校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 号)、《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动物工作在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的领导下开展,实验动物中心及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协调发展。

第三条 按照相关规定成立校“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负责对实验动物的生产、动物相关的科研设计、动物验过程及实验动物福利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凡是使用实验动物的部门、研究机构、教师、科研人员以及相关个人,均应受本办法的管理与制约。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管理

第五条 实验动物中心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开展标准化实验动物的生产、质量自控,严格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接受省质检站的质量抽检,确保动物质量;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及《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

第六条 实验动物中心应保证实验动物的生产供应,从数量及质量上满足全校教学、科研工作对实验动物的需求,为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同级别的实验动物。在保证全校实验动物供应的前提下,逐步增强地方服务的意识,积极开展增收节支,增强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

第七条 实验动物中心的岗位操作(如高压灭菌器操作、电气设备维护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在保证安全的同时,积极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减低动物生产成本。

第八条 实验及生产过程中,出现实验动物群发性疾病或异常死亡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查明原因并记录在案,杜绝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通报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更上一级的实验动物主管部门。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计划供应

第九条 实验动物中心及实验动物使用部门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动物供应计划的管理。实验动物不同于其它物品,有很强的时效性,因此各使用部门必须加强计划性,按实际需要合理地申报动物数量和选用相应等级的实验动物。    

第十条 教学所需实验动物须在每学期末制定下学期的申请计划并报经部、系(院)分管负责人签字后交实验动物中心汇总,实验动物中心应按计划供应。因计划不周或申请不及时而耽误工作的责任自负。需外购实验动物的,原则上由实验动物中心统一从有资质的单位购买,以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

第十一条 科研所需实验动物须由动物使用者在课题确定、经费落实后向实验动物中心提出动物使用申请,申请包括使用的具体时间、数量、规格要求、品种品系、动物性别、饲养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中心对各使用部门和个人报送的计划应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分类统计供应动物的数量、品种和时间,制定生产、采购计划,并认真抓紧落实,实验动物中心应首先保证各项计划的完成。在未完成计划供应指标前,不得擅自供应给无计划部门。

第十三条 由于屏障环境动物生产的成本较高,在实验动物中心安排生产计划后,各使用部门的计划原则上不得有大变更,以免造成浪费或供应不足。普通级动物如需变更或取消计划,一般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有质量要求且市场来源紧张的实验动物应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到实验动物中心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中心应想方设法,确保动物供应计划按时完成。若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供应的,应提前通知使用部门,并做好与使用部门的沟通,取消或变更计划,避免影响使用部门的工作或造成动物浪费。

第十五条 无计划临时需要使用实验动物,须经动物中心负责人同意。在保证计划供应的前提下尽量给予调剂或临时采购供应。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中心将按计划,根据实验动物的品系、规格、时间、地点和数量要求及时将动物送达各使用部门,并由双方验收签字确认。外单位订购的动物原则上自取,若需动物中心运输则按路程收取运输成本费。领出后的实验动物概不退换。

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的尸体或残体由实验动物中心统一回收,按照实验动物技术规范,严格消毒、封闭包装,并在有资质的动物无害化处理基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 动物实验的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中心技术人员须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充分利用现有条件面向校内外开展动物实验设计、各种动物实验操作、动物代养及其他实验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不同级别的实验动物应在其相应的饲养环境下进行实验观察,确保实验过程中动物级别的维持及动物实验的准确。同一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

第二十条 常规教学动物实验以及科研过程中的各种急性动物实验可在动物中心以外的实验室进行。需要饲养观察的各种动物实验必须在实验动物中心进行,各部门或课题组原则上不准私设动物饲养室。

第二十一条 在动物中心进行的各种实验,若涉及病原体毒株及剧毒化学物质的,课题负责人需在提交申请时书面说明,动物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允许或拒绝。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在饲养和使用实验动物的过程中都应爱护动物,应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3R原则进行动物实验设计,使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要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在动物实验的全过程自觉接受“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检查监督。

第五章 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价格参照兄弟单位的价格标准,并结合我校实际成本,制定学校内部价格和对外供应及服务价格。

第二十四条 外单位在申报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计划时,应先预交50%定金,领取实验动物或实验结束时再进行决算。

第二十五条 实验动物中心必须按计划供应实验动物,若遇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计划提供动物,须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相关部门或科研人员,退回定金或协商更改计划。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若不能按计划使用实验动物,又未提前到实验动物中心更改计划,实验动物中心有权扣留定金并按实际损耗结算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外单位购买或科研用动物,每次领取动物时清楚地填写领料单,每2到3月结算一次;教学用动物每学期末统一结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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