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六部、局和解放军总后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浙江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浙科条〔2002〕153号)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的规定和要求,为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管理,保障校园生物安全,确保科研工作进行,提高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组织、个人必须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动物实验研究中心是我校唯一申请实验动物生产和动物实验使用许可证的部门,学校各单位科研动物实验(除当日处死或处理的动物实验和特殊动物实验外),均应在动物实验研究中心进行。
二、对于当日处死或处理的动物实验和特殊动物实验,应在保证生物安全的基础上,允许在特定的实验室中进行。
三、课题经费报销有关实验部分(动物、饲料等费用)的单据,须有动物实验研究中心的认可并经中心主任签字。
四、科研课题鉴定、结题和论文发表,凡是有动物实验部分的,须经动物实验研究中心认可并盖章。
五、严禁在非动物实验场所进行科研动物实验。凡是在非动物实验场所进行动物实验或使用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其申报的相关科研课题不予立项,成果不予鉴定,其所进行的动物实验结果不予承认,所出具的安全性评价和检测结果一律无效。
六、凡擅自在非实验动物场所进行科研动物实验,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负责。
七、为了保证动物实验研究中心正常运转,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维持费,并加强支撑条件的建设,校内科研动物实验将免收动物饲养管理的相关费用(除动物、饲料及一次性消耗物品外),以确保学校科研实验的顺利开展。
八、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6日实施,由动物实验研究中心负责解释,原浙中院发〔2003〕15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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