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7312606166(伞经理)

VR图标白色 VR图标黑色
X

美凤力临床前大动物实验中心

与我们取得联系

    17312606166

关于印发《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您的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 政策法规

此规范性文件已经登记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布。

渝文审〔2011〕17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渝科委发〔2011〕19号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工商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工商管理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对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有关的科学研究、生产、应用等活动,违反《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第三条 对实验动物管理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应当遵循有利于依法管理,有利于市场规范,有利于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工作,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裁量基准的实施。动物卫生监督、工商等有关部门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

第五条 本裁量基准由市科技、工商、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上一篇: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下一篇:【浙江省】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许可

TAG标签:

实验动物管理

美凤力借多年的大动物经验,坚持以“务实求真”为宗旨,累计为4000多家客户提供品质大动物临床前服务,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如果您有动物试验临床培训组织病理大动物试验临床试验产品注册科研课题等...
请立即点击咨询我们或拨打咨询热线: 17312606166 ,我们会详细为你一一解答你心中的疑难。
添加好友

相关阅读 更多>>

猜您喜欢更多>>

动物试验

临床培训

检验及病理

临床试验

产品注册

 

全国免费咨询:

业务咨询:17312606166(伞经理)

节假值班:17312606166(微信号)

联系地址:
苏州: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兴浦路200号
泰州: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秀水路20号19幢
广州: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228号

Copyright © 2018-2024 江苏美凤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ICP备案:苏ICP备17068211号 支持单位:美凤力

在线
客服

技术在线服务时间:9:00-20:00

在美凤力,您对接的是技术人员,而非客服传话!

电话
咨询


7*24小时客服热线

17312606166
项目经理手机

微信
咨询

加微信获取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