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全面下放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设置权、内部岗位设置权、高层次人才招聘权、职称评聘权、内部薪酬分配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权。推动具备条件的科研型事业单位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允许其设立混合所有制运营公司,实行市场化运营。(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在省科技进步奖中设置“产业突出贡献”类项目,对技术达到全球领先水平、形成名牌产品、实现国产化替代或突破技术壁垒进入国际市场、市场份额(技术推广)和产业化绩效在国内同行业中排名前列的标志性科技成果,可直接提名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省科技厅负责)
19.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可在转化净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5%的经费用于人员奖励和机构能力建设。(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经省委批准开展科研院所正职领导持股改革试点,对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探索股权激励。所获股权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省科技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等融资项目的不良贷款,省级财政按照本金损失最高给予40%的风险补偿。对首次纳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备案贷款利息的4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最高50万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对企业投保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的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综合险,省级财政按照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的比例,给予单户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保费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建立省级科创企业上市种子库,推动赴科创板、创业板、精选层上市挂牌,力争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数量每年增长20%。推动济南争创国家科创金融试验区,管理基金达500只,规模达到1000亿元;支持青岛争创国家金融科技示范区,打造服务工业互联网的数字金融服务平台,培育引进创投风投机构,推动青岛创投风投中心管理基金达到800只,管理规模达到1200亿元。(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完善省属科研院所绩效考核,将去行政化改革、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产业企业、创办孵化企业数量、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收益、社会服务等作为重点实行绩效考核。(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建立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和部门定期沟通对接制度,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改革创新容错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